在家工作的年齡限制


在家工作《僱用兒童規例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。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士。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   


  • 禁止僱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。
  • 13 歲及 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的在家工作,但如他們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,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們的安全、健康和福利的條件。
  • 禁止未滿 13 歲的兒童受僱。然而,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,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兒童受僱為藝員,並訂定某些嚴格的條件。
在家工作僱用年滿13歲及已完成中三教育的兒童年滿13歲但未達15歲的兒童,若修畢中三課程,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的在家工作,惟須受下列條件限制:
 
其父母須向在家工作出示該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;
其父母須書面同意該兒童就業在家工作;
及 該兒童不得 在上午7時前或晚上7時後受僱;
 
在一天內受僱超過8小時;
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沒有不少於1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;及 搬動超過18公斤的物品。
 
「在學證明書」由學校校長簽發,是證明有關兒童僱員正在其學校就讀的文件。當兒童獲僱主取錄時,其父母應向校長申請此證明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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